本固枝荣论

——记技术母体与销售合伙之制

余尝观今世商贾之术,有以技术立身者,授其权于四方,与人共利。其制也,母体持其本,末枝司其用,交叉持股,若夫妇共育一子,而血脉各有所属。此中机括,颇似古人治园之法:园丁育其根本,而令四时之花各得其所,然根在园丁,花虽盛而终归其圃。余因记其说,以俟夫观商道者得焉。


一、授柄

夫技术者,犹良种也;销售者,犹沃土也。有良种而无沃土,则嘉禾不蕃;有沃土而无良种,则岁入不丰。故善治者,必合二者而用之。

今有技术母体,号为“机关”,拥不传之秘,如妻室之有基因,非外人可得。又有销售合伙,号为“代表处”,操四方才货,如丈夫之营生计,非一端可尽。母体授合伙以三物:一曰CAPEX,如种子农具,可立基业;二曰OPEX,如粮秣薪俸,可养人丁;三曰赋能,如农书节气,可授天时。三者备,然后合伙得自主经营,独立核算,若藩镇之得专征伐。

然则母体岂徒拱手而坐视乎?曰:否。母体虽不亲执耒耜,而掌其契券。每岁终,必校其簿籍,核其出入,若冬官之考百工。且员工之属,虽常驻合伙,而名籍仍在母体;技术之权,虽授权合伙,而根柢仍归母体。此所谓“授人以柄而不失其枢”者也。


二、双契

双重持股之法,尤有深意焉。譬若夫妇生子,子之体魄,兼得父母精血;子之教养,虽托于父,而子之宗祧,终属乎母。今合伙公司,母体既持其股,合伙亦持母体之股,若环之无端,犬牙相制。

其利有三:一曰共利,母体得享合伙经营之红利,合伙得享母体技术之增殖,如舟之两楫,相推而进;二曰互制,合伙欲举大事,必谋于母体;母体欲易其策,必商于合伙,如琴瑟之和鸣,不得偏废;三曰隔离,合伙纵有折阅,母体不至倾覆,如枝叶之凋,无伤于本根。

然此制之妙,尤在“独立核算”四字。合伙既得自主,则盈亏自负,母体不复为之填壑。是故合伙之债,不得及于母体;合伙之讼,不得累于母体。母体坐收授权之费与股份之息,若地主之收田租,虽丰年不加索,凶年不减取,晏然自若。


三、控末

或问:“合伙既自主经营,则母体何以制之?”曰:“制之不在朝夕之令,而在要害之握。”

其一,OPEX之授。合伙所用之资,半出母体。母体但稍稽其用度,则合伙动静尽在目中。犹慈母之给儿钱,虽任其自用,而问其花销,则儿不敢妄费。

其二,员工之属。合伙所募之才,皆隶母体之名籍。一旦有变,母体可呼之即来,聚于别署,另立门户。是则合伙有其人,而实为母体之客卿;母体不治其务,而实握其枢机。譬如大将之兵,虽驻于藩镇,而虎符在朝廷,但举符而召,三军立至。

其三,标准之定。母体颁为章程,制为法式,合伙必循之而后可售。若合伙悖其规,则母体可绝其授权,犹父母之夺儿玺,虽欲自立,其道无由。

此三术者,不显于外,而实为母体之长城。


四、譬喻

余因思世间万物,莫不有本末之辨。昔者种树郭橐驼传云:“其本欲舒,其培欲平,其土欲故,其筑欲密。”今观此制,母体固其本,则枝叶虽万千而自荣;合伙奋其末,则果实虽累硕而归本。本末相资,而非相害,此诚商道之善者也。

又譬若弈棋。母体布其势,立其眼,定其先手;合伙骋其锋,夺其地,收其实利。然全局之胜败,终系于母体之初势。故善弈者,不争一隅之得,而务全盘之算;善贾者,不贪一时之利,而求百岁之基。

今世商战,日以滋繁。有以技术授人而终为人夺者,有以销售起家而终为人制者,皆由不明本末、不设藩垣之故也。若得此制而善用之,则技术者不患其权之落,销售者不忧其力之竭,相得而益彰,岂非两全之策乎?

余故叙其说,以俟后世之贾人君子观焉。时丙午仲夏,记于云窗之南。


(全文终)